发布日期:2008-02-20 10:29:3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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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具体内容包括,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政府没有对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税率加以更改,目前这两种油品的消费税分别为0.20元人民币/升和0.10元人民币/升,与2006年一致。
通知同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此外,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