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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

发布日期:2007-11-30 18:53:25   阅读:66次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维护棉花市场秩序,规范棉花交易行为,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保证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开展业务的商品棉(以下简称“市场交易棉”)的质量和数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业务的商品棉按本办法实施公证检验。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按照棉花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市场交易棉进行公证检验,并出具《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 见附表 1)。按新体制要求加工并经过纤检机构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以下简称“新体制棉花”)进入交易市场的,纤检机构只对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定重量结果》(以下简称“《公定重量结果》”,见附表2)。

《市场交易棉公检证书》和新体制棉花仪器化检验结果、 《公定重量结果》 作为市场交易棉质量、数量的凭证和交易货款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