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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连发利好 六大措施欲稳市场

发布日期:2008-08-18 10:16:54   阅读:0次  文字大小:【】【】【

      中国证监会1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调整,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他指出,对于存在违反规定的违规增持行为,证监会将依法做出不予豁免的决定,责令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